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的函》(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应满足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基本要求。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以及“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宜居场所。
第三条 高校学生公寓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的制度,加强公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如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学校分管后勤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财务、保卫、团委、各二级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二)统筹组织领导学生公寓工作,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形成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和局面。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如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等),具体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假期留宿学生管理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三)及时应对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四)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六)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设立学生民主管理机构(如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等),对学生公寓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学生民主管理机构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会客登记制度、晚归学生登记制度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
第十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受学校的监督和指导,可由学校后勤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物业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区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本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管理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生住宿的统一计划调配,并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
第十四条 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征得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公寓管理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尊重外籍留学生、不同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有完备的记录和档案。
第四章 学生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应安排辅导员(班主任)进驻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进公寓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辅导员(班主任)应常驻学生公寓或经常到学生公寓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公寓管理人员应密切配合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在公寓表现考核制度,列入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体系,纳入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以及班级、院系评优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充分保障公寓文化建设所需人、财、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对学生在公寓内侵犯他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或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制定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对于已经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学生公寓,需在制定委托合同时明确安全责任并加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学生公寓各类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与培训,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做好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学生公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并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严禁饲养宠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管,严禁不合格床上用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将公寓情况、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列明,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的计退按我省高校住宿费管理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及服务,需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学生自愿原则,据实核算,合理收费,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保险。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扣款)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四川省内各高等学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