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除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 在校期间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在校期间遭遇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在校期间因家庭变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补助标准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受助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范围为500—2000元,同一学年内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二)受助学生原则上在同一学期内不能因同一困难理由重复申请;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所在教学系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复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申请进行复审,确定补助标准。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一)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即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二)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参加勤工助学来解决学习和生活费用;
(三)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感恩教育活动;
(四)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3.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以及高消费者;
4.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5.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捐助及学校其他补助,资助总额超过10000元;
6.申请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尚未解除;
7.有其它不予补助情况者。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临时困难补助资格,追回补助金额,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