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的函》(教发司〔2017〕2 号)、《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川教〔2017〕12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安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后勤管理处、武装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统一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学生公寓建设、管理、教育、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生公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二)制定和修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三)对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设备等使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学生公寓管理情况报告,剖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
(五)对各系部及有关部门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其他应由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服务;负责公寓卫生、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公寓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二)武装保卫处:及时应对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负责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的指导、检查、督促工作;负责公寓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制定公寓安全管理巡查制度;开展公寓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应急演练等。
(三)学生工作处:牵头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负责公寓管理员的工作业务培训;负责学生公寓入住调配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负责牵头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责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制定学校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并组织实施等。
(四)校团委:负责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配合各系部做好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制定调整公寓收费标准;入住退宿费用结算;物品损坏赔偿收费等。
第五条 二级系部是学生公寓内对学生教育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系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的处理工作;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和任课教师进公寓结对联系学生寝室工作;建立系部分管领导牵头、辅导员具体负责、学生干部为主体的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体系,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台账;协助学生公寓入住调配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落实辅导员进公寓制度,要求辅导员每周进公寓与学生谈心谈话或开展学生工作不少于3次,及时了解学生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校团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干事组成。其工作职责是在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创新管理机制,强化服务育人,细化管理措施,加强指导督促,把学生公寓建设成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育人的重要阵地、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面向学生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三章 住宿 调宿 退宿
第七条 学生入住、调宿、退宿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牵头,各系部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生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转让、出租、私自调整。学生床位需要调整的,应经各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办理退宿手续。若有财产损坏或者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晚归必须登记;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在公寓管理员处凭证登记,经管理员许可后方能进入相同性别学生公寓,严禁留宿亲属、同学及其他客人;大件物品出入必须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离宿须在公寓管理员处留有正式假条(周末由辅导员统一开具名单交公寓管理员处),返校后及时填写返寝时间。若因突患疾病等特殊情况,可先离宿,事后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征得家长、系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 文明寝室评比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学生在公寓的个人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荣誉称号、奖学金评定及各类评优。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提高安全意识,防火防盗,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反映。如遇火灾、地震等突发情况,应迅速用科学逃生方式疏散,不故意渲染紧张气氛。
第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不得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使用油炉、气炉、电炉、酒精炉、蜡烛等危险物品;严禁吸烟;严禁在寝室烹饪食物、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无人状态下对各类电器充电。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存放、使用违禁品(包括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公寓,不养宠物和有毒有害植物。
第十七条 学生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水电、柜子,现金(银行卡)、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六章 纪律管理
第十八条 按学校规定进出公寓,养成良好作息习惯,熄灯后学生只进不出,特殊情况需持假条或公寓管理员同意。
第十九条 文明入住,严禁在午休及晚就寝起哄、高声喧哗;严禁在公寓内赌博、吸烟、酗酒、打架斗殴和搞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公寓。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未经允许在公寓内摆摊设点买卖物品,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售卖任何食品、饮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床位,经教育后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出租、出借等擅自向他人提供学生公寓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外来异性人员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学生公寓,给予警告处分;虽经批准,但就寝时间后仍滞留在异性学生寝室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异性公寓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转移在公寓内饲养的宠物;因所养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污染环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请假晚归寝,学生公寓熄灯后10-60分钟内归寝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60分钟归寝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请假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在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之外借用或租用房屋,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限期搬回;限期不搬回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开展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内乱扔杂物、倾倒垃圾、高空抛物,严重影响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和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内违规存放管制器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在学生公寓内饮酒或存放酒类、酒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存放及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因包括卧床吸烟、乱扔烟头、将易燃物品覆盖在致热电器设备上等在内的不当行为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内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个寝室选举产生或指定一名室长,室长负责组织寝室成员共同制定寝室文明公约和内务卫生值日安排,并监督执行。寝室卫生坚持每天打扫,做到地面无垃圾、床上无杂物、屋内无尘埃,墙面无蜘蛛网和乱张乱贴,厕所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和被褥。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寓公共区域卫生,严禁向窗外及走廊等公共区域吐痰、倒水、丢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
第二十六条 严禁往便槽内扔杂物,造成管道堵塞自行承担维修疏通费用。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爱护和正确使用公寓设施设备,损坏物品照价赔偿。若属于自然损坏的水电物品及其它公共设施,报后勤部门及时维修;若故意损坏公寓设施设备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倡导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寝室用水、用电实行定额计量管理,超标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