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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326162022-07-08

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函〔2019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按照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测评、班级民主评议和系部审核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评议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学生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

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一)特别困难学生。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困难学生。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学生。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学期、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在符合原则的情况下,我校各级资助认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和名额的分配进行适当地调整和安排。根据贫困程度进行排序,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个等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六)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重大致困情况的;

(八)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九)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第五章   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一)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二)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

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三)家访法。主要指学校相关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系部领导、辅导员、任课教师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四)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五)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六)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七)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八)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学年9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临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提前告知。在每学年贫困生认定前,各系部各班可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电子文档宣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人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此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班级评议。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办法所列的认定依据及认定方法,重点考察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强化民主评议,初步评议处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或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工作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但学生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低保证、特困证复印件等。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以上特殊类别学生如主动放弃贫困生认定申请,各系部需做好登记,学生本人写主动放弃申请书,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写主动放弃申请书。

第十七条  系部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困难等级,若对困难等级有异议,应责成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重新评议。系部将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在全系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要杜绝信息泄露。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需更正评级评议小组认定结果,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如对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可以纳入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其他方面资助,其中,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二十条  建档备案。学生填写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档保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资助的推荐、评定等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与透明性,也涉及影响学生稳定的问题,务必要高度重视。各系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关于学生资助的相关文件精神,熟悉本认定办法,切实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并申请停止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全面情况,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对于清洁严重者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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