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系部学生会主席或团总支副书记(学生)等学生干部为成员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档次:一等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各系部、各班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按一个档次评选。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条件如下:
(1)获得参评当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均位于本年级或专业前10%(含),且无不及格科目;
(3)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通过专家、系部评审小组和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讨论鉴定。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a.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b.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c.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d.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以上奖励。
e.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f.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g.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条件如下:
a.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学校认定为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b.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0%(含);
c. 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评选范围内前10%,但达到前30%(含)的学生,如在参评学年获得 1 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由学生工作处鉴定),可破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d.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a.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b.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学校认定为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除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分配名额。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系部。各系部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限额申报。对按省教育厅规定应享受政策照顾的学生实行特别注明或指标单列,一并下达给各系部,由各系部做好统计和核对工作。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推荐。各班级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所在系部。
3.系部评审。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名单的确定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严格坚持标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候选名单确定后,在系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国家奖学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专人认真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并填写审核意见,连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公示材料及系部级评审报告交送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各系部上报名单及材料,在审查中对不符合规范的材料退回所在系部要求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对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应不予通过审查,因此发生缺额的不再递补。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全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和审批。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学校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5.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门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学期分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2.休学或者其他学籍发生变动的同学;
3.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
4.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 绝不允许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暗示、动员、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严禁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二次分配、平均分配、按比例提取充当班费及任何公共活动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班级是基础,系部是关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所需。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事实,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