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工作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追究、奖惩并重、共同防范。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种校内外活动及校内外场所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武装保卫处依照本办法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学校安全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奖惩。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武装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信息中心、各系(部)等是学校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传达、部署、组织落实等工作,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宣传统战部:负责意识形态方面的安全工作,负责校园文化宣传审核安全,负责网络及各类媒体的舆情安全管理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工作处组织的集体活动安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负责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各类设施及住宿学生的安全,负责配合各系(部)处置学生外出和在校伤亡事故有关事宜。
(四)武装保卫处:负责校园范围内的政保、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和户籍管理,负责监督和检查校园范围内的总体安全工作,负责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工作,制定并严格实施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五)教务处:负责实训室等教学设施的总体安全管理,制定针对全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管理具体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室等公共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管理;负责校园食堂及其设备设施和食堂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校医务室医药卫生、防病防疫等安全管理;负责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定学校后勤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后勤服务安全管理。
(七)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对团委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定针对团委管理的各社团组织和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各系(部):负责本部门的教学办公楼、实训室等区域内的具体安全管理,包括治安、消防、安全事故等管理工作,负责本系(部)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的各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图书馆内的消防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图书馆的教师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多媒体、网络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网络及内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疫情防控、交通安全、防汛安全、反欺凌、反暴力、反性侵、禁毒防艾等安全常规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训、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外出活动安全教育。
(九)集体活动安全教育。
(十)森林草原防火教育。
(十一)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条 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向学生讲解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一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引发的他伤、自伤、自残等事故。
第十二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特殊工种的岗位从业人员需持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上岗。
第四章 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章 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部门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部门应按规定在教室、实训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武装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对学生宿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隐患安全检查,武装保卫处对学生宿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隐患安全检查,宿舍管理员每天对疏散通道和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各部门不定期的对各自办公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员工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章 校内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应加强对电器、电源、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八章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进行各类实习、见习、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在校内组织的各项学生集体活动,在校内外组织的教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活动组织单位为活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活动组织单位需事前提出申请,经该活动的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武装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对安全隐患较大的活动,武装保卫处有权制止活动的开展。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大型活动必须事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训、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加强集体活动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杜绝发生恶性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 凡在报告厅、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校园公共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并经有关校领导批准报武装保卫处备案方可进行,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第三十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各类活动,各系(部)和学生工作处要按规定审批,加强安全教育与引导,避免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十章 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加强巡查工作。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第一时间向主要校领导和武装保卫处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各部门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夜不归宿和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学校武装保卫处备案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园治安巡查,做好治安和法制宣传,努力降低校园案发率,严厉打击校园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学校师生安全。有案件发生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尽可能挽回损失。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对教育教学、实训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药品、化学试剂、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单位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二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第四十六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要校领导。
第四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司法机关、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三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办法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办法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办法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报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