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数字校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昌民族幼专校园网的安全稳定、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数字校园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西昌民族幼专校园涵盖的所有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无线频点、通信线缆及应用系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数字校园建设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构,学校信息中心负责数字校园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数字校园的各类计算机网络(含有线、无线)设备、通讯网络(含固定电话、无线通讯)设备、无线频点和通信线缆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接入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进行综合布线时,应先到信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提交施工图纸和测试报告,并经信息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六条 学校新建教学大楼、实验室大楼、办公大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时,应统一考虑网络、电话、安保等弱电系统的规划和布线,设计图纸应经信息中心审核,工程完工后提交布线图和测试报告。
第七条 校园网接入互联网实行“统一出口,统一管理”,使用校园网的计算机上网必须经过校园网统一出口,不得自行通过校外网络运营商设置其他出口,严禁将公网线路混接入校园网或一机双网。
第八条 网络运营商不得私自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设备安装,如确需进行设备安装,需由用户向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建设规划、施工、管理、运行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网络运营商在校内已建设的网络(含有线、无线)系统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信息中心与运营商签订安全运行责任书,明确责任与责任人,建立台账、登记造册。
第十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运营商要对所属网络信息安全负全责,做到实名上网,加强对经营网络的监控与管理,对各种有害信息,做到事中有预警、事后能追查,并能及时封堵和删除。凡因监管不力造成的各类网络信息安全责任,由运营商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等上网场所从事经营盈利活动。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履行上机实名登记手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采购、新建和升级信息管理系统,应到信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所采用的信息标准和平台必须与学校整个数字校园建设的要求和标准须保持一致。各部门新建、升级信息系统采购的服务器,需经信息中心批准同意方可托管到学校中心机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数字校园建设的要求和标准,项目完成后,经信息中心验收符合数字校园建设标准和要求方可验收。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应用以提高和优化学校管理效率为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各业务部门公布的信息化业务达成量、业务启用通知、业务覆盖人群数量、业务线上操作指南、业务每月工作量、基础数据有效性、应用系统推广的保障措施和实施路径等,考核结果与部门绩效挂钩,并作为新增或升级业务系统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取得的信息资源应集成进入全校数据中心,由统一发布平台进行发布,为全校提供统一数据服务,使用和管理权限仍归各部门所有。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应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的统一要求在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网站集群建设管理办法,各部门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得另行购置新的WEB服务器、搭建WEB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信息。各部门是本部门子网站内容建设的责任人,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账户密码管理、强化内容审核巡查。要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对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进行内容建设。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数字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文责自负、责任追究。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系部及处室两级管理,各部门要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网络发布信息的审核审查和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从技术、人员、制度方面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从统一身份认证、防火墙、安全路由器、虚拟专用网(VPN)、用户认证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IPS)、数据库安全、操作系统安全等方面加强数字校园信息安全的建设。
第十八条 各部门进行系统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第十九条 各部门托管到学校数据中心机房的设备的基础网络环境安全由信息中心负责保障,托管设备的操作系统安全,设备承载的基础数据库、应用系统、数据信息安全由托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宣传统战部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限制信息的发布范围,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网络用户,将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网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