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数据中心机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昌民族幼专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中心机房)管理,保证校园网络、应用系统及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机房的建设严格遵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范,由西昌民族幼专信息中心根据学校实际,分步组织实施和完善。
第二章机房管理
第三条?外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中心机房。
第四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中心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带入各类液体和使用带强磁场、微波辐射等设备及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电器。
第五条?严禁在中心机房乱接电源线或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及与系统网络无关的设备。
第六条?进入主机房前必须换拖鞋或穿鞋套,不得随地乱丢杂物,不得大声喧哗。
第七条?外单位相关技术人员进入中心机房,需向机房值班人员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值班人员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外单位人员进入中心机房时不得私自携带存储设备(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
第九条外单位技术人员进入中心机房进行软件安装或维护时,需提前向信息中心负责人报告并申请,整个操作过程应当有机房值班人员全程陪同。外单位技术人员不得进行与申请内容无关的事情,严禁擅自使用与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十条?未经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带领外单位人员到中心机房参观、拍照、录像。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机房管理人员必须对任何危害机房及其设备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十二条?机房内的设备、工具、资料未经信息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带出机房。
第十三条?各类设备出入机房都必须填写书面申请,经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在相关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做好登记,同时必须保证相应设备的安全和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设备的进出登记应由机房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机房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工作制度对中心机房进行检查与管理。
第十六条?要认真做好门禁卡的实物管理,对门禁卡的发放、回收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机房监控系统为24小时实时监控,严禁擅自关闭监控系统和录像功能。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改动监控位置和系统设置。
第十八条?中心机房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离开机房时,应当巡视机房电源,除规定需连续工作的设备外,应当切断其他设备和照明电源,并关闭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失窃及其他事故时,机房值班人员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妥善措施,注意保护现场。
第二十条?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用户资料、系统资料、相关操作程序和密码实行专人管理,同时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房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关键设备(核心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服务器等)操作入口的安全保密工作,定期更改管理员密码,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值班人员按值班管理制度对网络的运行进行监控、检查、记录以及相关的工作,确保网络、系统及信息安全。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及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中心机房内关键设备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做好备份日志,并妥善保管备份介质。
第五章?机房管理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中心机房管理员或值班人员应当定期对机房内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经常检查监控系统、供电电压、机房用电电流、UPS电流、停电应急灯、空调温度、加湿器等设备的工作状态,以及房屋门窗窗帘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迅速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或协同有关技术人员解决。
第二十五条?机房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防停电、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击等基本应急程序。
(一)遇外部供电网停电,应当首先向有关部门了解停电时间,然后根据UPS电池组的逆变能量合理分配机房用电负荷,确保核心设备的正常运行。恢复供电后,应当及时开启机房空调,保持机房适合的温度和湿度。
(二)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现火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如遇火情,应当及时扑救,并立即上报。
(三)如发现中心机房设备被盗,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现场取证与案件侦破。
(四)定期检测机房防静电地板和接地地线的状态,如遇雷击,应当立即关闭总电源,以免对机房设备造成更大危害。
(五)中心机房内部要保持恒温恒湿,确保温度在20±5℃, 相对湿度40%-70%,避免因过分干燥产生静电而造成网络设备的意外损坏。
第二十六条?值班人员要定期对中心机房内外环境进行清理,经常对设备电源的通风口、散热风扇等部位进行除尘,保持中心机房及其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中心机房管理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必须交回所有账户、密码、机房钥匙、门禁卡及有关文档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失泄 密或重大事故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