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学校《西昌民族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假期(含开学后各类假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甚至在外私自租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在外私自租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如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违反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要如实、及时、准确填报,不得有不报、迟报、误报、瞒报等行为。
(一)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如晨午检、线上健康打卡等),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多次不报、迟报、漏报,故意瞒报、错报、误报,经辅导员提醒仍不改正,给班级疫情防控、信息排查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的处分。
(二)对于个人信息上报,故意瞒报、错报、误报,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报告、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造成传染事故的,直接开除学籍,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多次违反,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
(一)在校内规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多次违反、态度恶劣,影响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擅自解除隔离并外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记过以下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多次违反,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处分升级,直至开除学籍,对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将外班人员带进班级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若造成严重影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等,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或者冒用校内各类出入证件、相关证明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传染性事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情节较轻,态度端正的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组织者或QQ群主、微信群主等其他聊天群群主或召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加处罚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助学金及入党、入团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工作手册》相关纪律要求,服从管理。学生在违反本规定之前,有处分未被撤销的,违反本规定后,在原有处分上加重处理。有本规定未列其他违纪行为,按《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的违纪处理按《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