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鉴于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计算等已在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奖学金评定办法等文件中另行规定,故本办法主要就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之外的其他各方面表现进行测评。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个人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状况。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基本分(65分)、奖励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
第二章 测评程序
第四条 系(部)应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辅导员代表组成的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各年级应成立由系(部)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及普通同学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测评标准,统一把握尺度。班级应成立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测评工作。
第五条 测评工作流程
(一)自我评定
综合素质测评按学期进行。学期初,学生根据测评内容对上一学期本人的表现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并认真如实地填写《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二)班级评定
班级测评小组对全班同学逐一进行评分评价。
(三)年级审核、系(部)认定
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年级工作小组对各班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系(部)领导小组综合认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通报,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四)资料归档
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将已填写完善的《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按规定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测评标准
第六条 测评内容包括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学习态度状况、个人品德修养、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在学习、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测评基本分为65分。学生能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基本要求,即获得65分基本分。
第八条 测评奖励加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分加分一次,不累计加分;团体项目,对其中的主要组织者按相应项目规定标准加分,对次要组织者按相应项目规定标准减半加分。奖励加分按以下六大版块分别进行。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现实表现,主要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受到系(部)、学校、州级、省级、国家级通报表扬者(限书面通知)分别加1、2、3、4、5分。
2.课堂与集体活动全勤者,加2分。
3.军训中获嘉奖者加2分。
4.获得系(部)、学校、州级、省级、国家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者,其相应成员每人分别加加1、2、3、4、5分。
5.学生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行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者,加5分。
6.在学校组织的学生寝室内务及安全检查评比中,得到一次优评者,其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
7.系(部)自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况,标准由各学(部)在细则中确定。
(二)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主要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获得系(部)、校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奖项者,分别加1、2、3分。
2.在学术期刊、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者,加3分。
3.获得科技发明、专利等相关科技创新成果者,加5分。
4.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作者依次降一级加分。
5.系(部)自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况,标准由各学院在细则中确定。
(三)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主要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获得系(部)级、校级、州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奖项者,分别按一下标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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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校级 |
州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5 |
6 |
10 |
20 |
二等奖 |
3 |
4 |
5 |
9 |
15 |
三等奖 |
2 |
3 |
4 |
8 |
10 |
其他奖 |
1 |
2 |
3 |
4 |
5 |
获集体奖的,其成员按以上标准加分。
2.积极参加系(部)及以上文化、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者,每次加1分,承担活动组织、服务工作,且表现突出者,每次加2分。
3.参加系(部)、学校运动队、辩论队、礼仪队、记者团及其他文艺类艺术团满一学期,分别加1、2分。
4.系(部)自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况,标准由各学院在细则中确定。
(四)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主要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系(部)、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一次加2分。
2.获得系(部)级、校级、州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者,个人或成员分别加3、4、6、8、10分。
3.系(部)自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况,标准由各系(部)在细则中确定。
(五)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主要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社会活动和社会工作,表现突出者,一次加1分。
2.担任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委员、干事、寝室室长等满一学期,且表现突出者,加1分。
3.担任班级、年级学生组织及各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或担任校系两级学生组织正、副部长,或担任各类学生社团部门正、副部长,或担任校内有关部门主办刊物编辑部主要负责人,或担任学生工作助理、学生党支部主要干部等职务满一学期,且表现突出者加2分。
4.担任学校认可的校系两级各类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等职务满一学期,加3分。
5.获系(部)、学校、州级、省级、国家级 “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分别加3、4、6、8、10分。
6.同一人在参评学期兼任两个及以上学生干部职务,仅按最高项加分一次。学生干部在各项活动中仅作为组织者的,只按担任学生干部情况加分。
7.系(部)自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况,标准由各系(部)在细则中确定。
(六)职业技能培训与其他,本项奖励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主要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有关技能培训或训练活动,一次加1分(参加活动当学期加分)。
2.取得国家和社会认可的各类考试,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以下标准加分(获得证书当学期起,每学期加分):
(1)取得四川省大学英语新三级证书加2分,取得全国英语四、六级证书分别加5、10分;
(2)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加2分,取得二级证书加4分;
(3)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证书加2分,取得二级甲等证书加4分,取得一级乙等证书加10分。
(4)其他国家认可的其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每取得一个证书加5分。
3.获得系(部)、校级、州级、省级、国家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奖项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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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校级 |
州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5 |
6 |
10 |
20 |
二等奖 |
3 |
4 |
5 |
9 |
15 |
三等奖 |
2 |
3 |
4 |
8 |
10 |
其他奖 |
1 |
2 |
3 |
4 |
5 |
获集体奖的,其成员按以上标准加分。
4.系(部)自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况,标准由各系(部)在细则中确定。
第九条 测评扣分。扣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学校除按照《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外,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分:警告处分每次扣4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6分、记过处分每次扣8分、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10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综合素质测评直接定为不合格。
2.受到系(部)、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1、2分。
3.言行举止不文明,有违背社会公德现象者,每次扣1-2分。
4.禁止在校内吸烟,在校内吸烟者,每次扣1分。屡教不改者,根据《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5.无故不参加学校、系部、年级、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主题班会、公共卫生打扫等集体活动者,按每次扣1分(早退算一次缺席)。
6.无故旷课者,每学时扣0.5分。
7.无故缺席早晚操、运动会等集体性体育锻炼者,每次扣1分(早退算一次缺席)。
8.在学校组织的学生寝室内务及安全检查、评比中,得到差评或不合格者,每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如无法判定具体责任人,则其寝室成员每人扣分,如能判定具体责任人,则按以上标准对应扣分,对其他无关成员原则上可以不扣分。
9.系(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其他扣分事项的,应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由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条 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择优推荐专升本、就业,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审批奖助学金、资助项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是学校关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系(部)制定细则,须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