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学生工作中贯彻教育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情节、后果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非法策划、组织集会和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者,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者,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结社、集会或者传播、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凡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处分;盗窃公私财物者,根据作案数额多少,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取他人各类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又拒不归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者,视同参与作案给予相应处分;
(六)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实施打架行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虽未实施打架行为,但邀约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实施打架行为且邀约他人打架者或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实施打架行为或互殴尚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致他人轻微伤害者,除承担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致他人严重伤害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了后,又再次报复打人,按上一类处分等级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参与、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多次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各种形式参与、组织赌博,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产或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违反前述规定,引起火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擅自拆除、改动各类信号线或外接其他信号线进行活动者、私自把寝室公共财产搬出寝室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申请和批准,私拉乱接电线或网线,给予警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床位,经教育后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出租、出借等擅自向他人提供学生公寓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外来异性人员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学生公寓,给予警告处分;虽经批准,但就寝时间后仍滞留在异性学生寝室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异性公寓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转移在公寓内饲养的宠物;因所养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污染环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请假晚归寝,学生公寓熄灯后10-60分钟内归寝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60分钟归寝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请假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在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之外借用或租用房屋,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限期搬回;限期不搬回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开展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内乱扔杂物、倾倒垃圾、高空抛物,严重影响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和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内违规存放管制器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在学生公寓内饮酒或存放酒类、酒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以节假日、老乡会或同学生日聚会等任何理由饮酒,对违反规定饮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规定饮酒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饮酒后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于酒后寻衅滋事、违法乱纪,有打砸破坏公物行为,严重扰乱治安秩序或校园秩序者,交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私刻公章,涂改伪造证件、协议、合同或证明材料,给予记过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观看、制作、复制、传播色情、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制品、文字作品或计算机软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互联网上撰写、传播、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煽动闹事等内容的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调戏、恐吓、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九)禁止在校内吸烟,在校内吸烟者按《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扣除相应测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共场所乱甩乱砸、燃烧物品、鸣放鞭炮等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教室、阅览室、公寓等公共场所高声喧闹、弹唱、使用视听设备不用耳机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除立即整改、赔偿相应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动用、移动、损毁消防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或在学生公寓供电设备设施上私拉乱接者(除在学校提供的插座上使用具有3C认证的插线板或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外的其他用电行为:包括从学校已有的线路、配电箱私自接线等行为;插线板串联使用,插线板在床上使用的行为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燃器器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或以其他方式制造火源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学生公寓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者(除学校配置的日光灯、电风扇、饮水机,以及学生学习生活必须的具备国家3C认证的电脑、手机、路由器、台灯、充电宝、1000W及以下电吹风,或因专业学习及其他特殊需要且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生公寓使用的电器外,无3C认证电器或其他电热设备均为违章电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包括卧床吸烟、乱扔烟头、将易燃物品覆盖在致热电器设备上等在内的不当行为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离开学生公寓时或就寝前,未将所用电器设备断电,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实验室、实训室不遵守消防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私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或其他违法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翻越校园围墙,就寝后翻越寝室门窗外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未经批准的发放传单、张贴广告及其他商业经营、宣传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社团或在社团活动中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诬告陷害他人者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学校对违纪事件查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需要离校者,必须事先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程序按请假制度要求办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处。
(一)凡由学校、系(部)组织的学生必须参加的各类集体活动(包括早晚自习、集会、实习、收假签到等),无故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根据考勤记载,迟到15分钟按一节旷课计,一学期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一般课堂教学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5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组织或带头集体旷课(旷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开学无故迟到或不按时报到注册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旷课学时按以上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考核,不得有各种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按照学校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有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处理
终止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和个人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作弊处分
终止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和个人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严重考试作弊处分
终止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和个人的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毕业设计或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问题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及其他费用者;
(四)在本人的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
(五)有多种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或两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纪律达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调查、报批及解除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消防方面的纪律,由武装保卫处组织各系(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学生旷课和考试违纪,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各系(部)学生其它违纪,原则上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四)各单位调查存在困难、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武装保卫处负责调查,各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可能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系(部)和学生违纪行为调查单位根据违纪事实和本规定,集体讨论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将学生违纪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和调查单位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关系(部)和学生违纪调查单位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送达书,由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系(部)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须邀请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名;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生所在系(部)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有权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期满,学生没有提出申诉,处分正式生效。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种类的处分期限是: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为6个月;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或降级处分;有立功表现或进步明显可提前解除。
(二)申请解除处分要本人履行书面申请、分别由辅导员、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学生就业。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其该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和年度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员、团员的,由所在系(部)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的,一律不退已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