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政策,维护学生切身利益,加强火车票优惠卡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及 《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条件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需乘火车回家或返校的在籍学生。 火车票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标签,运用先进技术对其内部进行实名信息存储并加密,采用纸封装特制,粘贴在学生证上实名使用。
二、办理程序
(一)首次办理:新生经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符合办理学生证条件者,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在学生证中张贴火车票优惠卡。
1.填写乘车区间
①学生应在学生证中如实填写与生源地一致的乘车区间,将家庭所在地填至“市、县”,并将乘车(换乘)末端火车站名填在乘车区间栏内,填写要认真准确,不得私自涂改。证内乘车区间涂改、不填写或与生源地不一致的均属无效。
②学生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在乘车区间栏内。
③学生入校后变换家庭住址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外工作,应及时修改乘车区间(以上均凭家庭住址变更有效证明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修改乘车区间的,在修改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同时需对火车票优惠卡卡内信息予以修改。
④在校期间,乘车区间因父母工作地点变换只能修改一次。如父母工作所在地再次变换,学校将不接受变更申请,但可调整回生源所在地。
2.审核
①新生辅导员应认真核实学生填写的乘车区间是否属实。并将审核合格的学生证交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
②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将在火车票优惠卡中写入学生身份信息(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乘车区间、入学日期、优惠卡次数等内容),并将以上信息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中予以标注。
3.发卡
学生工作处写卡完毕,将贴有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发放给学生。首次使用的卡中已输入优惠次数 4 次。
(二)损坏补办:学生证遗失或优惠卡消磁,需补办优惠卡的学生,须到学生工作处补办。优惠卡的数量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核定,由国家指定专门机构发放到学校,数量有限。学生工作处每学年根据优惠卡库存情况予以补办,优先满足边远地区学生申请补办的需求,发完为止。在校期间,每名学生最多补办一次。补办优惠卡需到财务室交成本费 7 元,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为据,凭收据到学生工作处补领。
(三)优惠卡充值:每名学生每学年(每年 9 月至次年 8 月)只能办理一次充值,充值一次将新增优惠次数 4 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充值(一般为每年五月下旬和 12月下旬)。学生证购票防伪识别器为固定资产,由学生工作处专人负责使用、妥善保管。
三、使用须知
1.火车票优惠卡必须粘贴在学生证上使用,火车站只对贴有“火车票优惠卡”、盖有学期注册章的学生证出售火车优惠票。学生证优惠卡将写入学校名称、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乘车区间、入学日期、优惠次数六项信息。并将以上六项信息及每张优惠卡唯一的序列号信息,注册到教育部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中。学生购买火车票时出示的乘车区间信息必须与上报教育部的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完全一致,否则火车站将不予优惠购票。
2.在首次使用的卡中已输入优惠次数 4 次,每充值一次将新增优惠次数 4 次,三年共计优惠 12 次。实行实名制购票后,一个学生一学年只能购买四次优惠票,无论优惠卡中是否还有剩余优惠次数。车站售票处通过识别仪器售票,同时铁路客票系统将累计每个学生的优惠卡已购票次数,并在学生购票时对每个学生的购票总次数进行核减;火车站、列车上使用识别仪器读取学生证所贴优惠卡内容查验车票。
3.火车票优惠卡中有 4 根熔丝,每充值一次将熔断一根熔丝,熔丝被全部熔断后,此卡就不能再充值。因此,应在可用次数为 0时,才允许充值,不得透支充值使用。
4.火车票优惠卡在下列情况下将被损坏:揭下张贴在学生证上的“火车票优惠卡”;严重折叠“火车票优惠卡”;IC 芯片被硬物压坏或被水浸泡。因此,在使用时要注意:粘贴时(无论正斜)严禁揭下重贴;使用时要注意保持干燥、防磁;不要折叠优惠卡成锐角;不可与有磁性或者能发射强磁性的物品长时间一起放置。优惠卡仅限于本人并与身份证、学生证配套使用。
5.学生往返票按近径路发售,返程票票面注明“学返”字样。学生同时购买往、返程票时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对优惠卡次数进行两次核减;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年暑假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寒假 1 月 1 日至 3 月 31日。
6.火车票优惠卡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慎防遗失或损坏,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多张火车票优惠卡。擅自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伪造学生证,以及私自涂改乘车区间、在办理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其他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