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武汉某大学廊坊硕士班大批学员涉嫌造假
武汉某大学与河北廊坊市应用经济学会签订合作协议,开设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硕士廊坊班。河北工业大学廊坊校区副校长李某(中共党员)就是廊坊班的负责人,而他的儿子未曾就河北某大学,却拥有该校的本科学位证书在这个班就读。研究生硕士廊坊班大部分学员伪造学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骗取入学资格,其中许多学员在各行各业工作,没有当过一天教师,却能拿到教师硕士学位。据调查“在职研究生班级,学生拿到的学位是真实的,但这些学生的入学资格、学习经历、课程考试、专业成果、论文写作,特别是两门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全部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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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招考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
辽宁省某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名副主任王某(中共党员)和一名副处长付(中共党员),近日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辽宁省纪委、省检察院办案人员陆续带走调查。另有一名副主任王某(中共党员),则闻讯跳楼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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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违规招生收受巨额贿赂
四川某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金某(中共党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大学补录名额,先后为河南郑州某学校和河南某中学不符合补录条件的349名考生录取。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学校招生就业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招生,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赂款206万元。金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了所收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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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高考作弊有奇招,阴谋未得逞
2012年,江西某师范学校教师兼任南昌某学院太阳能学院副院长邓某(中共党员),收取在浙江省某市招录了9名学生培训、住宿、高考报名及作弊等费用共计37万元后,联手大三学生陈某、龚某、许某购买了高科技作弊设备(包括发射器和笔状接收器),拟利用互联网购买属于国家绝密级的2012年江西省高考试题答案,并利用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装置传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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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私设“小金库存” 侵吞公款有私心
广东某学院人文艺术系原系主任梁某(中共党员),2007年底至2010年7月在担任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系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系自学考试办学管理的职务便利,以提取“沟通感谢费”为名,先后从人文艺术系办班收入私设的“小金库”172万元中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9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7万余元用于向自学考试相关业务人员余某、郑某、杨某等人行贿,私自截留侵吞了剩余的人民币21万余元,后用于投资收取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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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一千万余元专项科研经费非法占有己有
2014年1月,浙江某大学教授陈某在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间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苕溪课题”(总经费高达3.135亿元,其中国家拨付经费1.0544亿元)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案例7:以在校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
北京市一所以二本院校的张某曾负责一家部级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外宣资料翻译研究”,但却隐瞒了这家部级单位的证明,先以横向课题向学校科技处申请立项。在提取经费时,他却找来一份有20余人的在校学生名单,依旧按照横向课题管理规定,以在校学生名义先后8次虚报冒领劳务费共计8万余元。2011年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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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使用虚假票据和差旅费套取科研经费并给人好处费
段某,某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车某,某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某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某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某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法院最后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10年。另,段某还包养二名女子陈某、王某,并满足她们的各种要求,要钱给钱,要房给房。还与学生张某有染,带她游山玩水,然后在将这些费用在课题经费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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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利用虚假课题及其立项资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学院配套资金
湖南某高校两名教师王某与李某(中共党员)因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利用虚假课题及其立项资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学院配套资金,受到处分。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该事件主要责任人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1年10月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的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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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伪造学生信息以劳务费名义领取项目经费
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于是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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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论文抄袭,有违学术道德
重庆某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张某,从1998年至2005年间发表在不同学术期刊上的10篇论文中,至少8篇大量“引用”了文末的参考文献,有的几乎全文由多篇参考文献组合而成。相关报道将这些论文与涉嫌被“抄袭”的原文进行了对比,细致到了文章结构、小标题、关键词,称尽管张某多篇论文都是抄袭,他却一路绿灯地从讲师一直晋升到教授,还顺利地从某学院调入了重庆某大学。经调查学校认定张某部分学术论文存在抄袭、引用过度等学术不端与学术不规范行为,该校现已解除其教授岗位聘任,并撤销其校内所有学术职务和学术称号,同时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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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学术造假 2年高产70篇论文
江西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讲师、硕士钟某(中共党员)和工学院讲师、硕士刘某伪造数据、制造虚假论文70余篇在国际学术期刊《Acta crystallographica. Section E, Structure Reports Online》(《晶体学报,E辑:结构报告网络版》)发表。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钟某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伪造及篡改数据,制造虚假论文公开发表;伪造及篡改数据,替他人制造虚假论文公开发表;未经他人许可,盗用他人名义作为合作作者发表造假论文;造假论文数量特别多。认定刘某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要求钟某代写论文并提供条件,构成造假授权事实;持造假论文骗取成果确认;未经他人许可,盗用他人名义作为合作作者发表造假论文。造假论文数量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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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为副教授职称,多名教师论文造假可耻
安徽某专科学校王某(中共党员)、方某(中共党员)、张某、王某、武某、代某六名教师为申报副教授职称,涉嫌论文造假,严重剽窃他们学术成果。他们将国内正规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某篇论文的作者换成自己的名字(包括目录、正文、英文索引等),然后通过一定的手段对该期刊进行重新制作、装帧,作为期刊样本放进他们申报副教授的材料里,或花钱买论文,以期蒙过评审委员会,晋升副教授职称。